青银高速齐河段
“断头”高速上演空中飞车摘要:
齐鲁晚报德州7月25日讯 由于正在建设中的青银高速公路齐河段路口没设禁行标志,一辆中型客车开上该路段后,从“断头”高速路上冲下来落入农田,导致车上6人受伤,其中伤者李某将责任单位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由施工方赔偿伤者李某各项损失7136.68元。
2005年11月20日下午,青岛交警李某乘坐本单位的中型客车沿京福高速公路从北京返回青岛,当走到齐河段时,司机看到“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入口”的指示牌,就按着指示驶向“青银高速公路”,不久,该车“嗖”地一下飞了起来,重重地摔在了农田里,造成车内6人不同程度受伤。原来,他们行驶的“青银高速”还没有完工,是一个“断头”高速路,断头处就像悬崖,没有一点过渡路面。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在齐河县简单包扎后回到青岛住院或接受门诊治疗。齐河县交警部门很快查明,事故发生时,这条路上没有警示标志牌,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受伤人员中,李某一共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5499.25元,医生建议出院后休养一个月。李某伤愈后起诉到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及下属合同项目部等单位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1034.25元。
经法院调查,当时高速路上没有任何禁行标志,也没有设置障碍物。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某公司下属合同项目部作为具体施工人,未设置路障及禁行标志,未有效阻挡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致使李某所乘坐的汽车从“断头”路上掉下,施工方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是该合同项目部只是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施工方某公司作为该合同项目部的成立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事故车司机未在施工中的路口做出准确判断就驶进高速路,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建设办公室作为工程的业主及业主代表,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齐河县人民法院遂于2007年2月8日作出判决,由被告施工方某公司和其项目经理部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7136.68元。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德州市中级法院,他认为施工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司机没有过错,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经传票传唤李某,开庭时李某未到庭,法院便作出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一审判决生效。(信明栋 通讯员夏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