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肠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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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15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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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定式,就是按照积累的思维活动经验教训和已有的思维规律,在反复使用中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定型化了的思维路线、方式、程序、模式。例如对于一个脑外伤的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大部分医务人员会想当然认为与脑外伤有关,如果陷入思维定式,就很有可能遗漏重要的信息。且看下列案例。

诊疗经过

某年12月17日20时11分,患儿因“头部外伤5小时,伴有恶心呕吐数次”就诊于被告急诊内科,被告仅进行头颅CT检查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为头部的损伤。据门诊病历记载,病史为“患儿5小时前不慎摔倒致头部外伤,当时神志清,伴恶心呕吐数次。5月前曾因‘肠重复畸形’在我院行手术治疗,术后恢复可”;体格检查为“神志清,瞳孔等大等圆光敏,前囟平坦”;处理意见为“1、注意观察,如出现剧烈呕吐、烦躁不安、哭闹、抽搐、四肢活动不协调、精神萎靡、神志不清、前囟隆起及其他不适立即复诊。2、必要时行头颅CT或头MRI检查。3、半月后‘急诊外科门诊’复查。”当晚,原告与患儿留院观察至24时,因未见呕吐症状加重遂回家。……

年12月18日上午,患儿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两原告立即送往被告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符合肠扭转嵌顿持续时间较长,扭转程度较重,同时发生血管绞窄引起肠广泛性出血坏死,最终导致其死亡。

诊疗过错

患儿因急诊入院,医方在患儿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且不能完全解释呕吐临床症状前提下,对腹部手术可能存在的并发症认识不足,未结合既往手术史行腹部体检及相关检验检查,也未予留观或住院,仅诊断头部的损伤,存在漏诊可能,存在过错。

肠梗阻为腹部手术常见并发症,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很关键。患儿死亡主要是其腹部手术后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医方未予相关检查,存在漏诊及过错,客观上患儿无法主诉腹痛等症状,脑外伤对诊断也存在干扰因素,故医方过错在导致患儿死亡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什么是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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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是指患者实际存在某个或多个疾病,但是医务人员自始至终未诊断或者延迟诊断某个疾病,包括限于医疗水平无法避免的漏诊和因过失应该考虑而没有考虑的漏诊。漏诊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众多,有疾病本身的隐匿性、有医疗技术的有限性、也有医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当然由于疾病本身的隐匿性或者医疗技术的有限性,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一双“慧眼”,什么问题都能超前识别。但是当现有的技术和条件下应当诊断而没有诊断和处理的情况下,并因此产生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案例中所描述,头部外伤后出现恶心、呕吐并不必然就是头部原因所引起,不应当陷入思维定式,完全排除消化道或者其他疾病所引发的胃肠道反应。

漏诊后医疗机构就一定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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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医疗纠纷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民事赔偿的三要素缺一不可: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行业标准))、因果关系即原因力。只有当漏诊的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并且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案例中因漏诊肠梗阻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导致了患儿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承担赔偿就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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