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5月8日20时50分许,原告之女徐某某因“2小时前进食玉米后出现呕吐”在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其为消化不良,给予开塞露10ML塞肛。年5月9日上午,患儿出现呕吐、发热,再次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为“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胃肠型);2、急性胃炎,并建议住院”。
同日15时39分,患儿入被告小儿内科住院,查体温T38.4℃,P次/分,R29次/分。初步诊断为“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胃肠型);2、急性胃炎,入院后给予了清热解*、补液治疗”。当晚20时43分,患儿行腹部平片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中上腹部部分肠管积气、扩张,并见液平,请随诊。中腹部斑片状高度密影,考虑消化道异物,请结合临床”。
5月9日晚,患儿持续腹胀,感觉很不舒服,哭闹不止,期间原告李燕多次去找当班医生,但医生均未作特殊处理。5月10日早晨,被告仍不对患儿病情作出积极处理,患儿病情越来越重。两原告及家属为了寻求更好的医疗机会要求出院,但被告却告知若出院将产生巨大风险。两原告只好作罢。但被告仍旧没有给患儿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
当日14时23分,患儿复查X线,诊断意见为“右中腹部部分肠管积气、扩张,考虑肠梗阻,请结合临床。中腹部斑片状高密度影,可为消化道异物”。当日17时55分,被告拟给患儿施行气管全麻下行腹腔镜检查术。18时40分,患儿带气管插管、呼吸囊辅助呼吸,由小儿内科送往手术室行腹腔镜检查术。根据被告的手术记录显示,当日19时02分,患儿心率由次/分下降至87姿/分,立即予以心肺复苏,20时39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未采取积极的检查、治疗措施,延误治疗,怠于履行观察职责,手术评估、准备不充分,未对治疗方案及替代方案对两原告进行说明、违反告知义务,临时医嘱执行不及时,存在诸多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两原告起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1、被告对患儿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儿的死亡后果主要责任在于两原告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其误吞入金属异物而死亡,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的原因力属于次要因素,责任比例是21-40%,因此,被告最多只应承担25%的责任;
2、关于两原告的各项诉请: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无异议;医疗费方面,两原告实际损失的金额为.3元,剩余部分已经由医保进行支付;护理费方面,两原告诉请的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3、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两原告诉请标准过高,由于被告仅仅是次要因素的原因力,主要责任在于两原告,故请求法院予以调低该项赔偿金额;交通费方面,原告诉请标准过高,且两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的时间节点与两原告去做死因鉴定的时间节点不吻合,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上述所有的项目,均应按照被告承担25%的比例予以计算。
四、尸检结果
徐某某存在结肠肠壁内金属异物,符合因肠扭转、坏死致休克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医方x医五院对被鉴定人徐某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医方x医五院对被鉴定人徐某某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徐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1%-40%。
六、庭审意见
对于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应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28元,根据过错大小以及责任比例,应由被告赔偿两原告.91元(.28元×40%)。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9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